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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留情面!一批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被顶格处罚

2021年11月01日 09:13 信息来源: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dxal/jl/202110/359573.html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聚焦重点市场、重点主体和重点品类,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1年9月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并处罚款75000元。

2021年3月4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2月制作真空包装肉皮冻6块,0.7斤/块,包装上印有“制造商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地址等信息。经查,上述真空包装肉皮冻是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未经授权使用合法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情况下进行生产的,所涉违法食品货值金额110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7.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同时也督促商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某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生油案

2021年3月17日,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某粮油批发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生油进行查处,作出没收侵权花生油253箱,罚款73370元的行政处罚。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某粮油批发中心位于东丽区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仓库内存放的某品牌花生油228箱(每箱5L×4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花生油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共计违法经营侵权花生油共253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花生油属于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用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当事人贮存侵权商品的库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营的花生油真假掺杂,辨别难度大,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通过突击检查,仔细甄别,逐一排查,锁定证据,有力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三、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水批发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7月2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酒水批发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16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津市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产品商标权利人鉴定,21339瓶某牌菠萝碳酸饮料和25884瓶某牌纯生风味熟啤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联系供货商采购涉案商品并将涉案商品存放于西青区某食品销售中心库房内。当事人系首次购进涉案商品,截至案发时未售出,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以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为突破点,发现案源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厘清案情经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后,对两种侵权商品实施了扣押,有效阻止非法食品流入市场,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公司食堂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午餐加工制作。经调查,当事人自2021年2月19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公司食堂为公司员工提供用餐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认为企业规模小,内部开设食堂不易被发现,不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查办此类案件,一方面有效打击了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提高企业负责人、食堂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使企业食堂软硬件均符合餐饮食品安全要求,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五、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连夜端掉4个问题豆芽黑窝点

2021年8月6日凌晨,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对辖区某批发市场内4家豆芽批发商户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非食用原料亚硫酸钠对豆芽进行浸泡、漂白。当场查获豆芽8.95吨、用于浸泡豆芽的亚硫酸钠原料553公斤。豆芽样品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构成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由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联动执法,连夜端掉非法浸泡问题豆芽的“黑窝点”,及时防止问题食品流入百姓餐桌,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六、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祁某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牡蛎肽(固体饮料)案

2021年8月11日,根据匿名举报线索,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村的生产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牡蛎肽(固体饮料)混装机等生产设备、牡蛎肽(固体饮料)478盒、原辅料果冻粉2袋,当事人祁某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对上述牡蛎肽(固体饮料)及果冻粉进行抽样检测,均检测出药品“他达拉非”成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牡蛎肽(固体饮料)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此案通过突击检查、重拳出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

七、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面包店制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枣糕案

2021年8月31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面包店制售不合格枣糕的行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1元。

2021年7月7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宝坻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涉及辖区某面包店。经查,当事人制售枣糕2.4公斤,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所涉违法食品货值金额57.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7.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制售铝含量超标的枣糕容易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隐患。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将涉刑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不涉及刑事犯罪退回宝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行政处理,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八、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无水蛋糕案

2020年12月3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辖区某烘焙坊生产经营的无水蛋糕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当日,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即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共制作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的无水蛋糕2.6kg,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1月28日,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

此案注重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核查处置工作的办理时效,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沟通案情,并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既体现了执法公正性和严肃性,又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九、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案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罚款6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15日,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规格型号:100克/袋)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5日生产芒果干(规格型号:100克/袋)97袋,其中5袋用于出厂检验,2袋用于留样,其余90袋全部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启动召回程序,由于上述产品全部零售,故未召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货值金额为659.6元,违法所得为157.5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大于天,果干、蜜饯都是人民群众喜爱的休闲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某副食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0月11日,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副食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进行查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64040元。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副食商店销售的多种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别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营业额共计8202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通过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提升了农村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十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滨海新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委对滨海新区某烟酒经营部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阻挠执法,在辖区民警协助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衣柜后储物间暗门内发现隐藏的286瓶各种品牌白酒,经产品商标权利人鉴定全部为侵权商品,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其隐匿销售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市市场监管委现场向公安机关通报,两部门协同开展了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间从不明来历的上门推销人员处,在明知所购入的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以低于市场正规渠道的价格购进上述白酒并隐藏在衣柜暗门内用于销售,违法经营额19.77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极力阻挠执法,违法商品藏匿位置隐蔽,现场情况复杂难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协同公安部门合力开展现场检查和情况调查,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商标权利人及时进行鉴定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在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情况下,转日即办理了涉刑移送手续,充分做到部门间高效联动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十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6个连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的食盐及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6家连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的食盐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718.2元,罚款共计11065.52元,并对6家超市的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共计146017.58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至6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分别对6个连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上述6个超市用于经营的共9种食用盐产品,碘含量均为18-33mg/kg,与天津市对加碘食用盐的碘含量要求不符。经查,上述当事人共购进上述9种盐产品共计4339袋,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盐产品的碘含量与天津市对加碘食用盐的碘含量规定不符。上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的食盐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共计10659.4元,违法所得共计4718.2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碘缺乏带来的人体人身健康危害巨大,必须严格规范碘盐的生产和销售。2021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8个“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行为,确保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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