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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修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单证及其使用问题的通知

2011年11月28日 13:14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检鉴〔1992〕133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1990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和1985年国家经委、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发布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91)交运字251号“关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国家局对目前使用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并设计了适用于对外的英文检验证书(见附件1——5),现发给你们,并就以上单证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各局凭《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受理包装使用鉴定申请。鉴定合格后出具《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同时交给申请人,以供其分别向港务监督和港口业务部门办理出口危险货物申报和托运手续。

本规定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附件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略)

附件2: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略)

附件3: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略)

附件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中英文对照)(略)

附件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性能检验证书(中英文对照)(略)

附件6:《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附件7:《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集装袋性能检验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附件8:《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分单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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