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2011年11月28日 15:58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检务〔1995〕86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5〕26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函》(国检务函〔1995〕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局制定的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无不良反映,同意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按照你局《关于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的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3〕102号)继续执行。
(国检务〔1995〕86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2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管理司、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关于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5〕26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的函》(国检务函〔1995〕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局制定的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无不良反映,同意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收费按照你局《关于开展出口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的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3〕102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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