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动植检计字〔1995〕2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二、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四、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五、蜂蜜检疫费按第六类第二项的收费标准计收。
六、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费3元,每批最低收费10元。
七、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收取植物检疫证书费。
八、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九、出口活贝类按每吨20元计收。
十、《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二、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动植检计字〔1995〕2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二、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三、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四、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五、蜂蜜检疫费按第六类第二项的收费标准计收。
六、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需要消毒除虫的每件收费3元,每批最低收费10元。
七、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收取植物检疫证书费。
八、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九、出口活贝类按每吨20元计收。
十、《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
十一、《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二、根据《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通知,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原动植检计字(1994)54号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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