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1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是指用于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签单、出证、放行等手续时加盖的各种印章。
三、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审批专用章”,办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船检专用章”,办理进出中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手续时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证书印章,用于签发各种检疫证书时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放行章”,办理检疫放行手续时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受理报检章”,在海关报关单、提货单上加盖,供报检单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专用章”,办理其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手续及签发有关凭单时使用。
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上述业务印章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所×××章”。
四、上述各类业务印章的直径为4.2cm,字体为粗线仿宋体。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联系刻制,印模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其中证书印章和检疫审批专用章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证书印章一枚。其它业务印章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数枚并编号,供各工作点使用。
六、分支机构一般不配备证书印章。确有必要配备的,由其上级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发一枚证书印章。
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订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
八、各类业务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九、对盗窃、伪造、变造检疫业务印章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动植检综字〔1996〕1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是指用于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签单、出证、放行等手续时加盖的各种印章。
三、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审批专用章”,办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船检专用章”,办理进出中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手续时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证书印章,用于签发各种检疫证书时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放行章”,办理检疫放行手续时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受理报检章”,在海关报关单、提货单上加盖,供报检单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专用章”,办理其他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手续及签发有关凭单时使用。
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上述业务印章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所×××章”。
四、上述各类业务印章的直径为4.2cm,字体为粗线仿宋体。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联系刻制,印模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其中证书印章和检疫审批专用章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证书印章一枚。其它业务印章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数枚并编号,供各工作点使用。
六、分支机构一般不配备证书印章。确有必要配备的,由其上级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发一枚证书印章。
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订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
八、各类业务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九、对盗窃、伪造、变造检疫业务印章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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