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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

2012年01月11日 11:3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是表明有关质检机构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和有关企业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之列的证明材料,是抽样人员到企业抽样时必须持有和首先出示的有关材料之一。

抽查通知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管理。质检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必须根据被抽查企业数量,开具同等数目的抽查通知书,每家企业对应一张抽查通知书。抽查通知书上有关被抽查企业、质检机构、抽样人员、被抽查产品及有效期等各项内容必须齐全,无一缺项。质检机构开具的抽查通知书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员审核签发后方有效。凡开具出的抽查通知书不得涂改,否则为无效抽查通知书。

每次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承检机构未抽到样或未使用完的抽查通知书,必须全数退还国家质检总局。

抽查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三联在抽样时交给被抽查企业留存,第二联在抽样工作完成后寄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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