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2012年01月11日 13:29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抽查计划的确定、抽样、检验、异议的处理与汇总、抽查结果的处理(也称“后处理”)等五个环节。

一、抽查计划的确定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每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的品种及具体布置相关工作的过程。包括抽查计划的确定、抽查方案的审定、抽查任务的布置下达等。

二、抽样

是指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到生产企业或流通领域抽取相关样品的过程。

三、检验

是指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方面抽取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的样品,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并予以合格与否的判定的全过程。

四、异议的处理和汇总

是指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或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被检企业提出的针对检验结果的不同意见进行答复或复验等处理,并在全部检验任务完成和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对该类产品的全部抽查检验结果进行汇总总结的过程。

五、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也称后处理。是指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后处理工作包括扶优和治劣两个方面。形式上包括通报、整改、复查、处罚、回收及撤柜、产品质量分析会、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等多种方式。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