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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纪律要求——公正性要求

2012年01月11日 13:32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参与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在确定抽查产品、选择承检机构、核拨抽查经费和处理不合格企业申诉等工作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秉公办理。

2. 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时,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送站等各种接待工作。

3.为保证抽样工作的公正、客观,可以试行抽检分离的做法,即质检总局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执法人员、检验机构的非检验人员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再交由有关承检机构检验。

4.承检机构在对被抽查企业的样品进行检验和下判定结论的时候必须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帮助企业,或利用手段卡企业等。在检验过程中,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抽得的样品进行分装或重新包装编号,进行盲样检测,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5.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6.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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