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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拒绝权

2012年01月11日 13:39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不符合规定程序时,企业有权拒绝。企业的拒绝权主要反映在抽样过程中。

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姓名与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3.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4.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5.抽查通知书经过涂改的;

6.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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