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局就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及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筹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1999年4月2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日前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见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以下简称“目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
一、“目录”中所列加油机,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发证。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出租汽车计价器、加油机税控装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目录”中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的计量器具,有计划地组织复查换证,1999年年底前完成复查换证工作。复查换证完成后,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地区换证后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清单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在“办法”实施前颁发的修理许可证和“目录”以外的制造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换证时按“办法”执行。
四、“办法”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全部采用考评员制度。在此之前仍可采用原考核方式,逐步过渡。国家局将尽快制定考评员培训、考核及聘任的有关规定。
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做如下调整:
1.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样式为:A制B号;修理许可证的编号样式为:A修B号。其中:
“A”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国家简称“国”;
“B”为地、市、县的行政区代码和许可证的顺序号,共八位数字,其中1~4位填写国家标准GB/T2260 1995规定的地、市、县行政区代码,5~8位填写许可证的顺序号。如国家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前四位数字为0000。
2.发证部门对每个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只给一个编号。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编号与标志必须在一起使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侧或右侧。
4.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必须制作在产品上或产品的铭牌上,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也必须有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修理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印制在修理合格证上。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要按以上要求,逐步过渡到采用新编号方法。
5月17日,国家局又颁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并要求自该“规定”印发之日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评审员的聘任规定(试行)”(技监量发[1990]89号)停止执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是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的。《规定》的内容包括: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资格:
(一)具有相当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四)熟悉计量考核评审工作规定;
(五)从事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申请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填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
三、申请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编写的统一教材,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二)计量学基础知识、法定计量单位、误差理论;
(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
四、申请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考评员培训时,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复查合格,可以延长5年。
五、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还应接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充实、更新与考核相关的知识。
六、受理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并指定组长。考核组对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考核结果的书面报告。
考核组一般由3~4人组成。产品种类较多时,可适当增加考评员人数。
七、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注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一)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范;
(二)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正;
(三)所在单位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八、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1999年4月2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日前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见质技监局政发[1999]41号,以下简称“目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
一、“目录”中所列加油机,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发证。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出租汽车计价器、加油机税控装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目录”中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的计量器具,有计划地组织复查换证,1999年年底前完成复查换证工作。复查换证完成后,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本地区换证后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清单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在“办法”实施前颁发的修理许可证和“目录”以外的制造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换证时按“办法”执行。
四、“办法”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全部采用考评员制度。在此之前仍可采用原考核方式,逐步过渡。国家局将尽快制定考评员培训、考核及聘任的有关规定。
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做如下调整:
1.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样式为:A制B号;修理许可证的编号样式为:A修B号。其中:
“A”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国家简称“国”;
“B”为地、市、县的行政区代码和许可证的顺序号,共八位数字,其中1~4位填写国家标准GB/T2260 1995规定的地、市、县行政区代码,5~8位填写许可证的顺序号。如国家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前四位数字为0000。
2.发证部门对每个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只给一个编号。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编号与标志必须在一起使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侧或右侧。
4.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必须制作在产品上或产品的铭牌上,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也必须有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修理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印制在修理合格证上。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要按以上要求,逐步过渡到采用新编号方法。
5月17日,国家局又颁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并要求自该“规定”印发之日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评审员的聘任规定(试行)”(技监量发[1990]89号)停止执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是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的。《规定》的内容包括: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资格:
(一)具有相当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四)熟悉计量考核评审工作规定;
(五)从事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申请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填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登记表”,并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
三、申请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编写的统一教材,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二)计量学基础知识、法定计量单位、误差理论;
(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
四、申请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考评员培训时,应事先将培训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复查合格,可以延长5年。
五、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还应接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充实、更新与考核相关的知识。
六、受理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并指定组长。考核组对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考核结果的书面报告。
考核组一般由3~4人组成。产品种类较多时,可适当增加考评员人数。
七、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注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一)对考核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考核规范;
(二)在考核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正;
(三)所在单位要求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八、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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