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52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wxjg/sphzp/200610/t20061027_17032.htm
(国检检函〔1992〕478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广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苏、江西、云南、贵州、湖南、湖北、重庆、四川、深圳、海南、厦门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供参考。同时,请认真做好出口茶叶的品质检验工作及年终质量分析总结,按时上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及时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国检检函〔1992〕478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广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苏、江西、云南、贵州、湖南、湖北、重庆、四川、深圳、海南、厦门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供参考。同时,请认真做好出口茶叶的品质检验工作及年终质量分析总结,按时上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及时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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