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检局空字〔1997〕第64号)
各卫生检疫局:
为贯彻李岚清副总理“方便进出,监管有效,卫生检疫和进口食检要加强后续管理”的指示精神,适应目前口岸查验制度改革及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起草制定了《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口岸查验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入出境人员查验手续,同时又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87)卫防检字第48号;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卫防字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检字(89)第5号)第二条、第三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的对象是:
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除外)和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以及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二、上述人员在入境时,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者,均应填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附件一),入境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卫生检疫机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认可的门诊部、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自愿在入境现场接受检测者,卫生检疫机关应提供方便。
三、接受传染病检测的异地入境人员,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应通过电脑或邮递方式,将其主要情况告之所在地卫生检疫机关。
四、对未在《通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入境人员,当地卫生检疫机关要追踪检测。
五、各卫生检疫机关应将受检者的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单》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六、在口岸现场采取多种形式向入境人员进行宣传,增强执法透明度。
七、各卫生检疫机关应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公安、外办、劳务输出、旅游等部门)联系,争取其支持和配合,以保证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护照号码: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国性质:因公:劳务 留学 商务 外交 船员 研修 其它
因私:劳务 留学 商务 探亲 旅游 研修 其它
来自国家:
工作单位: 电话:
最终住址: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或______________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部(口岸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逾期未进行体检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二: 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
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已停留______________个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为此,特申请在入境现场接受医学检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口岸卫生检疫局留存,并输入全国电脑联网系统,第二联交受检人。)
附件三:
下列人员应排除在监测对象以外:
1、在国内停留不满30天,同时又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在外留学人员。
有关证明指: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及回国期限或任务的证明书;
(2)回国进行学术交流等的邀请书;
(3)一个月以内的返程机票;
(4)外国当局签发的一个月内再入境的签证。
2、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者。
3、组团来华观光、从事商务或其它活动的带队者或翻译。
附件四: 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尊敬的旅客:
您在境外期间可能感染了某种疾病,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特敬告如下事项:
1、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传染病监测。在办理入境手续前,应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验有效健康证书。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如您希望在入境现场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卫生检疫机关将为您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如您希望到您前往的目的地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并持此单到指定的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医学检查。
2、入境人员如有下列症状或疾病,应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官员报告:发烧、吐泻、鼠疫、黄热病、霍乱、艾滋病、性病、精神病、肺结核、疟疾、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
3、携带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或器官、废旧物品的入境人员,应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卫生检疫局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下发《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检局空字〔1997〕第64号)
为贯彻李岚清副总理“方便进出,监管有效,卫生检疫和进口食检要加强后续管理”的指示精神,适应目前口岸查验制度改革及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起草制定了《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使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入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口岸查验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简化入出境人员查验手续,同时又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来华外国人提供健康证明问题的若干规定》(87)卫防检字第48号;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发布<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卫防字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卫检字(89)第5号)第二条、第三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的对象是:
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除外)和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以及在大陆居留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二、上述人员在入境时,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者,均应填写《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附件一),入境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卫生检疫机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认可的门诊部、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自愿在入境现场接受检测者,卫生检疫机关应提供方便。
三、接受传染病检测的异地入境人员,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应通过电脑或邮递方式,将其主要情况告之所在地卫生检疫机关。
四、对未在《通知单》规定期限内主动接受传染病监测的入境人员,当地卫生检疫机关要追踪检测。
五、各卫生检疫机关应将受检者的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单》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
六、在口岸现场采取多种形式向入境人员进行宣传,增强执法透明度。
七、各卫生检疫机关应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公安、外办、劳务输出、旅游等部门)联系,争取其支持和配合,以保证传染病监测后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一: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护照号码:
入境日期: 年 月 日
出国性质:因公:劳务 留学 商务 外交 船员 研修 其它
因私:劳务 留学 商务 探亲 旅游 研修 其它
来自国家:
工作单位: 电话:
最终住址: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__市(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请您在一个月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或______________国际旅行卫生保健门诊部(口岸医院)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逾期未进行体检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公章)
年 月日
附件二: 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
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检疫局:
本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地区已停留______________个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接受传染病监测体检。为此,特申请在入境现场接受医学检查。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口岸卫生检疫局留存,并输入全国电脑联网系统,第二联交受检人。)
附件三:
下列人员应排除在监测对象以外:
1、在国内停留不满30天,同时又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在外留学人员。
有关证明指:
(1)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表明其身份及回国期限或任务的证明书;
(2)回国进行学术交流等的邀请书;
(3)一个月以内的返程机票;
(4)外国当局签发的一个月内再入境的签证。
2、知名人士或有特殊身份者。
3、组团来华观光、从事商务或其它活动的带队者或翻译。
附件四: 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
尊敬的旅客:
您在境外期间可能感染了某种疾病,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特敬告如下事项:
1、在境外停留三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传染病监测。在办理入境手续前,应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验有效健康证书。如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书,必须接受传染病监测。如您希望在入境现场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申请单,卫生检疫机关将为您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如您希望到您前往的目的地进行传染病监测,请填写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并持此单到指定的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医学检查。
2、入境人员如有下列症状或疾病,应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官员报告:发烧、吐泻、鼠疫、黄热病、霍乱、艾滋病、性病、精神病、肺结核、疟疾、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
3、携带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或器官、废旧物品的入境人员,应当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卫生检疫局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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