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
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
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
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
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
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
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3.根据申报的集装箱装箱地点、货物来源、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采取申报后放行、开箱查验、卫生处理、分流异地等措施:
3.1.开箱查验: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卫生检疫机关应会同海关进行开箱检查;
3.1.1.装载进口食品的;
3.1.2.申报的货物名称与载货清单不符合的;
3.1.3.申报的废旧物品在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
3.1.4.申报的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如废旧服装、旧麻袋等;
3.1.5.国家严格控制的物品,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等;
3.1.6.举报申报人申报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
3.1.7.对没有特殊情况的进行抽查。
开箱查验后,如发现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如发现属污染严重废旧物品,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对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人,按《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对于金属类、矿产类货物,应进行放射性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需采取防护和监管措施。
3.2.卫生处理;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实施卫生处理;
3.2.1.来自疫区的;
3.2.2.可能携带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3.2.3.载有传染性物品、腐烂变质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2.4.载有废旧物品的;
3.2.5.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
3.2.6.对方国要求有蒸熏证书或卫生处理证书的;
3.2.7.其他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实施卫生处理的物品。
3.3.对转关异地集装箱,可分流到集装箱目的地,由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派人前往或到就近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手续。
3.4.申报后放行;对无3.1、3.2、3.3情形者,经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后,在货物提货单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予以放行。
3.5.对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集装箱,不在境内启封的,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大意义必须实施卫生处理外,一般不实施卫生处理。
4.确定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填写集装箱货物查验/卫生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并由其提供该批集装箱的提单号、箱号、堆放场地。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填写集装箱货物查验/卫生处理记录,并存档备查。
5.经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卫生检疫机关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证,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后,予以放行。
(二)、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1.核对集装箱的箱号,使卫生处理正确无误;
2.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穿戴防护装。
2.1.蒸熏法:防毒面具、手套、工作服。
2.2.药物喷洒法:防毒面罩(含活性碳)、手套、工作服;
3.蒸熏法:用于实箱。药剂必须使用国家卫生检疫局批准的,如硫酰氟8-12克/立方米、溴甲烷10-30克/立方米、虫菌畏15-50克/立方米等
3.1.插管:将通气管的插管部分插入集装箱;
3.2.投药:打开钢瓶气门,通入气体,通过电子流量计或磅称法准确输入投药量;
3.3.用药后,一般密封24小时,进口废旧物品密封48小时。
3.4.在封闭期间,在箱门贴上集装箱卫生处理开箱须知,其内容有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通风时间、实施单位等,以防止有害有毒物质对人体产生危害。
4.喷洒法:用于空箱或开顶箱,打开箱门或顶端蓬布,在箱内喷洒杀虫剂或消毒剂,然后关闭箱门或顶端蓬布,同时在箱门贴上集装箱卫生处理开箱须知,密封12-24小时。
5.集装箱卫生处理24小时后,经抽样检查,开箱时必须达到以下卫生标准;
5.1.箱体内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5.2.箱体内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5.3.装载集装箱货物表面或箱体内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有关的病原体。
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一)、进口废旧物品卫生管理规程
1.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废纸、旧交通工具、旧电器、废塑料、动物皮毛、骨、人头发、废棉、废五金、布絮、废木料、旧家具、旧玩具、旧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旧设备等。
2.进口废旧物品年度审批:废旧物品的进口单位或个人必须预先到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上级机关批件、海关和环保有关批文、贸易合同书副本、进货计划表、营业执照副本等,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后,发给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并给予登记注册后,方可办理卫生检疫进口手续。
3.申报时所需审核的证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仔细审核由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提供的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卫生检疫监管注册证副本、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提货单。凡属无年度审批手续、无贸易合同或申报事项不全者,不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处理章,填写卫生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承运人、代理人,进口废旧物品一律需实施卫生处理后方准入境。
5.对于旧五金、旧交通工具、旧设备,在卫生处理之前进行放射性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需采取防护和监管措施。
6.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后,卫生检疫机关应会同海关进行随机开箱检查,抽检率应为卫生处理总数的5%,对与卫生检疫申报单相符的废旧物品,签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证,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签证章后,方可予以放行。
7.进口废旧物品经卫生处理后,应加强后续管理,卫生检疫机关定期派人到加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实行卫生检查和卫生技术咨询,防止废旧物品在堆放场地和加工前造成污染,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消杀灭措施,并报上级部门。
8.经抽样检查,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如旧麻袋、旧服装禁止入境,几与进货计划表不相符合的,不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有严重污染的废旧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活垃圾等,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对进口上述废旧物品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
(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
1.集装箱装运的废旧物品,严格按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进行。
2.散货方式装运的废旧物品,采用药物喷洒法、常用有以下几种:
2.1.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为30分钟以上。
2.2.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为30分钟以上。
2.3.新洁尔灭消毒:常用浓度为0.1-0.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为30分钟以上。
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48小时后,经抽样检查,开箱时需达到的卫生标准;
3.1.经消毒处理后,废旧物品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有关的病原体。
3.2.集装箱空间内的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3.3.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
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
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
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
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
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
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
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
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3.根据申报的集装箱装箱地点、货物来源、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采取申报后放行、开箱查验、卫生处理、分流异地等措施:
3.1.开箱查验: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卫生检疫机关应会同海关进行开箱检查;
3.1.1.装载进口食品的;
3.1.2.申报的货物名称与载货清单不符合的;
3.1.3.申报的废旧物品在入境前已实施卫生处理的;
3.1.4.申报的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如废旧服装、旧麻袋等;
3.1.5.国家严格控制的物品,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等;
3.1.6.举报申报人申报的货物与实际不符的;
3.1.7.对没有特殊情况的进行抽查。
开箱查验后,如发现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品,禁止入境;如发现属污染严重废旧物品,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对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人,按《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对于金属类、矿产类货物,应进行放射性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需采取防护和监管措施。
3.2.卫生处理;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实施卫生处理;
3.2.1.来自疫区的;
3.2.2.可能携带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3.2.3.载有传染性物品、腐烂变质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3.2.4.载有废旧物品的;
3.2.5.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
3.2.6.对方国要求有蒸熏证书或卫生处理证书的;
3.2.7.其他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实施卫生处理的物品。
3.3.对转关异地集装箱,可分流到集装箱目的地,由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派人前往或到就近卫生检疫机关办理卫生检疫手续。
3.4.申报后放行;对无3.1、3.2、3.3情形者,经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后,在货物提货单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予以放行。
3.5.对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集装箱,不在境内启封的,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大意义必须实施卫生处理外,一般不实施卫生处理。
4.确定进行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填写集装箱货物查验/卫生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并由其提供该批集装箱的提单号、箱号、堆放场地。卫生检查或卫生处理后,填写集装箱货物查验/卫生处理记录,并存档备查。
5.经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后的集装箱,卫生检疫机关及时通知货主或集装箱管理部门,签发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证,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机关签证章后,予以放行。
(二)、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
1.核对集装箱的箱号,使卫生处理正确无误;
2.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工作人员应注意安全,穿戴防护装。
2.1.蒸熏法:防毒面具、手套、工作服。
2.2.药物喷洒法:防毒面罩(含活性碳)、手套、工作服;
3.蒸熏法:用于实箱。药剂必须使用国家卫生检疫局批准的,如硫酰氟8-12克/立方米、溴甲烷10-30克/立方米、虫菌畏15-50克/立方米等
3.1.插管:将通气管的插管部分插入集装箱;
3.2.投药:打开钢瓶气门,通入气体,通过电子流量计或磅称法准确输入投药量;
3.3.用药后,一般密封24小时,进口废旧物品密封48小时。
3.4.在封闭期间,在箱门贴上集装箱卫生处理开箱须知,其内容有药剂名称、实施时间、开箱时间、通风时间、实施单位等,以防止有害有毒物质对人体产生危害。
4.喷洒法:用于空箱或开顶箱,打开箱门或顶端蓬布,在箱内喷洒杀虫剂或消毒剂,然后关闭箱门或顶端蓬布,同时在箱门贴上集装箱卫生处理开箱须知,密封12-24小时。
5.集装箱卫生处理24小时后,经抽样检查,开箱时必须达到以下卫生标准;
5.1.箱体内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5.2.箱体内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5.3.装载集装箱货物表面或箱体内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有关的病原体。
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一)、进口废旧物品卫生管理规程
1.实施卫生检疫管理的废旧物品种类和名称:
废纸、旧交通工具、旧电器、废塑料、动物皮毛、骨、人头发、废棉、废五金、布絮、废木料、旧家具、旧玩具、旧餐具、旧地毯、旧床上用品、旧设备等。
2.进口废旧物品年度审批:废旧物品的进口单位或个人必须预先到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上级机关批件、海关和环保有关批文、贸易合同书副本、进货计划表、营业执照副本等,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后,发给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并给予登记注册后,方可办理卫生检疫进口手续。
3.申报时所需审核的证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仔细审核由进口废旧物品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提供的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卫生检疫监管注册证副本、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申报单、提货单。凡属无年度审批手续、无贸易合同或申报事项不全者,不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
4.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处理章,填写卫生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承运人、代理人,进口废旧物品一律需实施卫生处理后方准入境。
5.对于旧五金、旧交通工具、旧设备,在卫生处理之前进行放射性监测,如监测结果超标,需采取防护和监管措施。
6.进口废旧物品实施卫生处理后,卫生检疫机关应会同海关进行随机开箱检查,抽检率应为卫生处理总数的5%,对与卫生检疫申报单相符的废旧物品,签发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证,在提货单上加盖卫生检疫签证章后,方可予以放行。
7.进口废旧物品经卫生处理后,应加强后续管理,卫生检疫机关定期派人到加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实行卫生检查和卫生技术咨询,防止废旧物品在堆放场地和加工前造成污染,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消杀灭措施,并报上级部门。
8.经抽样检查,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物如旧麻袋、旧服装禁止入境,几与进货计划表不相符合的,不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对有严重污染的废旧物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生活垃圾等,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就地销毁或令其离境,对进口上述废旧物品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该单位年度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
(二)、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
1.集装箱装运的废旧物品,严格按集装箱卫生处理规程进行。
2.散货方式装运的废旧物品,采用药物喷洒法、常用有以下几种:
2.1.过氧乙酸消毒:常用浓度为0.5-1%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为30分钟以上。
2.2.漂白粉消毒:常用浓度为1-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为30分钟以上。
2.3.新洁尔灭消毒:常用浓度为0.1-0.5溶液,表面喷洒,用量为100毫升/平方米,作用时间为30分钟以上。
3.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48小时后,经抽样检查,开箱时需达到的卫生标准;
3.1.经消毒处理后,废旧物品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有关的病原体。
3.2.集装箱空间内的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3.3.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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