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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进口废钢船进行卫生检疫的通知

2012年01月29日 15:26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wxjg/gjwsjy/200610/t20061027_17017.htm

((84)卫防字第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国家进口废钢船的数量逐年增加。为防止废钢船携带病媒昆虫、噬齿动物以及传染病传入我国,对进口废钢船必须实行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特做如下规定:

一、进口废钢船在我国水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进口废钢船在锚地(或指定的停泊点)接受卫生检疫,办理有关手续和必要的卫生处理。

三、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口的废钢船要进行严格的卫生检查,根据卫生检查结果,确定卫生处理方案,提交船方予以配合。

四、卫生处理工作(消毒、杀虫、灭鼠),应在船舶交接前实施。在保证卫生处理效果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卫生处理时间。

五、对废钢船实施联合检查和卫生处理前,任何人不得上下船,不得卸下任何物品。

六、废钢船所带的一切药品、消毒剂由卫生检疫机关统一收缴处理。

七、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所需费用由船主支付。  

八、废钢船经检查和卫生处理,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规定的,发给《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附件:《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

              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

船舶名称:                 净吨位

国籍:                   出发港:

经停港:                  目的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经检查和卫生处理,特发卫生合格证书。

该船做了如下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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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日期               卫生检疫人员签字

(19*27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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