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6号)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2012年01月30日 08:35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1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6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1月份德国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3万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流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6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从德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1月份德国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3万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流动范围仍在不断扩大。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德国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猪肉等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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