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7号)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2012年01月30日 09:18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1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7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牛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管理和渔业部获悉,今年3月21日在荷兰发生了一例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荷兰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牛、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入境。一经发布,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牛肉及其制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如发现牛海绵状脑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必须及时向我部报告。

六、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