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农检疫发〔1994〕18号)
2012年01月30日 13:47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38.htm
农业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4〕18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际兽医局公报1994年第七期报道,1994年7月希腊爆发口蹄疫,受感染的动物包括牛、绵羊和山羊。病毒分离鉴定确定为O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希腊的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通过任何渠道进境,违者一律做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来自(含途径)希腊的船舶、航空器和集装箱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工作;
三、加强对来自希腊的旅客携带、邮寄物的检疫工作,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一律做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请各口岸海关给予支持配合;
五、请通知有关单位并加强宣传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关于禁止希腊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进境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4〕18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际兽医局公报1994年第七期报道,1994年7月希腊爆发口蹄疫,受感染的动物包括牛、绵羊和山羊。病毒分离鉴定确定为O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希腊的偶蹄动物、动物产品和动物源性饲料通过任何渠道进境,违者一律做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来自(含途径)希腊的船舶、航空器和集装箱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工作;
三、加强对来自希腊的旅客携带、邮寄物的检疫工作,发现上述禁止进境物一律做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请各口岸海关给予支持配合;
五、请通知有关单位并加强宣传工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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