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2年01月30日 16:22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56.htm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2〕438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今年九月在四川召开全国鬃毛类商品检验工作会议。会议审定通过了《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检验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修订。

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商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出口鬃毛类商品的管理,统一检验做法,认真准确地执行标准,切实把好质量关,以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三大类商品的出口检验工作管理。

1 检验依据

1.1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以下简称“鬃毛类”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上述商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检检〔1992〕221号“关于发布《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1.2合同、信用证对出口鬃毛类商品的品质、兽医、消毒、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

1.3合同、信用证对品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的,出口鬃毛类商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1.4合同、信用证规定样品成交的鬃毛类商品,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封样进行检验。

2 检验方式:在生产部门检验合格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1商检局自验。

2.2商检局与生产或经营部门共同检验。

2.3商检局抽查检验。抽验率不低于批次的30%。

2.4认可的检验机构以及认可检验员检验。

3 检验程序

3.1商检局检验人员接到申报单后,对所附的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将必检项目列成表格,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3.2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215-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专业标准ZBB45002-87《出口马鬃马尾巴毛检验方法》、ZBB45004-87《出口细尾巴毛检验方法》或有关规定实施。

3.3依照方法标准规定的程序,将检验的实际数据和情况详细记录到原始检验表格里,并对原始检验进行分析和综合评定,按照3.2所列检验方法标准、合同、信用证或有关规定的品质、规格要求判定。

3.4经检验的鬃毛类商品,检验人员可出具合格检验结果单或签发不合格检验结果单。其检验结果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方可有效。

3.5检验条件

3.5.1应具备与所检商品相适应的3.2项所列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与设备。

3.5.2在自然光或灯光充足、避风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4

4.1检验所取样品以及检验原始记录、查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4.2检验质量分析,每年底报国家商检局。

5 产地局与口岸局的职责

5.1产地局检验合格的出口鬃毛类商品,需在口岸商检局换证出口的,凭产地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查验,换证出口。

5.2查验发现品质、包装不符合规定,不应放行,应及时联系产地局协商判定。

6 证书有效期

6.1“检验换证凭单”有效期为二个月。在有效期内,查验合格后,凭单换证。

6.2“检验证书”有效期二个月。超过有效期未出口者,在出口时,经营部门应当重新报验。

7 样品处理

出口鬃毛类商品的备查样品和对外成交的签封样品,经营部门和商检应将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从出口之日起,一般为半年。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