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对外要求:
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口畜产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应当在合同中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1.进口的畜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重点是口蹄疫)的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运输途中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口蹄疫)的疫区。
3.装运牛羊皮、羊毛等产品的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装运前采用有效药物消毒。
二、动物产品抵达我国入境口岸时的要求:
1.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检查外包装完好,并对进境车辆、畜产品作外包装消毒。
2.运输用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
3.由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将货物押运至定点加工厂的专用库房。
三、对加工厂的要求:
1.加工厂是经总所审核批准的定点加工厂,非定点加工厂家或个人不得来料加工。加工厂限于与毗邻国家接壤的边境市、县范围内。
2.加工厂成立加工进口畜产品的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防疫工作,配合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监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进口畜产品有专门库房存放;库房为封闭式,窗户装有纱窗,以防鸟类、鼠类等动物进入,引起疫病扩散;库房由专人管理,建立畜产品加工核销制度。
4.畜产品运至指定仓库卸货时,对其逐捆喷雾消毒,堆放整齐,待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5.进口畜产品不得与国内货物混合同时加工。
6.进口皮张加工时,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别用两种有效消毒药浸泡消毒,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定期换药。
7.加工过程的废弃物、污水和下脚料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方可排出和生产再利用。
8.加工过程中,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9.到国外挑选皮张的同时,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动检人员参加,了解国外动物疫情和到屠宰场了解情况。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畜产品倒卖、转让。
11.对违反动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加工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立即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注销其加工许可证,停止其加工进口动物产品。
四、进口皮张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采样检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5号)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促进新疆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组织工作小组赴新疆地区就改革开放、贸易兴边和检疫把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征得新疆喀什、塔城、阿尔泰地区行署,伊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州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同意的基础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研究决定,在确保有条件有措施的情况下,同意新疆边境地区(即与周边国家接壤的市、县范围内,含阿图什县、喀什市)从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吉尔吉斯等周边国家(有口蹄疫疫情)进口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必须按《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加工生产;进口的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不得转让销售调离上述地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检疫机关有权禁止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或注销加工厂的加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新疆边境地区进口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等周边国家
牛羊皮、羊毛等动物产品来料加工生产的检疫、监管办法
一、进口牛羊皮、羊毛等产品对外要求:
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签订进口畜产品合同前,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应当在合同中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1.进口的畜产品来自动物传染病(重点是口蹄疫)的非疫区的健康动物。
2.运输途中不得经过动物传染病(口蹄疫)的疫区。
3.装运牛羊皮、羊毛等产品的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装运前采用有效药物消毒。
二、动物产品抵达我国入境口岸时的要求:
1.由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检查外包装完好,并对进境车辆、畜产品作外包装消毒。
2.运输用车辆要有防止渗漏的设施。
3.由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将货物押运至定点加工厂的专用库房。
三、对加工厂的要求:
1.加工厂是经总所审核批准的定点加工厂,非定点加工厂家或个人不得来料加工。加工厂限于与毗邻国家接壤的边境市、县范围内。
2.加工厂成立加工进口畜产品的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防疫工作,配合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监管工作,并使之制度化。
3.进口畜产品有专门库房存放;库房为封闭式,窗户装有纱窗,以防鸟类、鼠类等动物进入,引起疫病扩散;库房由专人管理,建立畜产品加工核销制度。
4.畜产品运至指定仓库卸货时,对其逐捆喷雾消毒,堆放整齐,待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
5.进口畜产品不得与国内货物混合同时加工。
6.进口皮张加工时,第一槽和第二槽分别用两种有效消毒药浸泡消毒,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定期换药。
7.加工过程的废弃物、污水和下脚料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方可排出和生产再利用。
8.加工过程中,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工作。
9.到国外挑选皮张的同时,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派动检人员参加,了解国外动物疫情和到屠宰场了解情况。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畜产品倒卖、转让。
11.对违反动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加工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立即上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注销其加工许可证,停止其加工进口动物产品。
四、进口皮张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采样检疫。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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