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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2号)

2012年01月30日 17:29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dzwjg/dw/200610/t20061027_1696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总所以(89)总检动字第11号文印发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管辖范围》。自该文下发以来,部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被合并或改变了隶属关系;有的新增口岸机构;有的新增分支机构在其毗邻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管理范围内;部分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总所针对上述变化情况,对相关各所的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动植物检疫机关主动联系,自动协商并移交相关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如对登记注册单位、进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等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请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所有交接工作应于七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二、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根据有关动物植物检疫法规,认真做好本局(所)管辖范围内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今后,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新建、撤销、合并或行政区划的变更与管辖范围有联系的,总所将及时对相关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做相应调整。

附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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