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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2012年01月07日 17:19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flfgsjk/bzhflfg/200610/t20061027_17147.htm

一、为了保证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工作质量、巩固成果,从1997年底开始,对已通过验收的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组织抽查,每年抽查5—10个县(市)。抽查工作可以跨年度进行。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成2—3人的抽查小组,承担抽查工作。

三、每年度的抽查对象、抽查时间及抽查人员组成,由标准化司临时通知,不作提前安排。

四、抽查内容和要求:

抽查工作的依据是《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和《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抽查工作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1.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情况考查,重点是试点县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认真整改和严格验收四个环节是否能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进行,工作是否全面、扎实。

2.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效果考查,重点是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是否普遍提高;全县标准覆盖率是否提高;企业能否全部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产品合格率是否有较大提高。

3.巩固状况的考查,重点是试点县为巩固全县消灭无标生产成果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验收后有没有出现倒退情况。

五、抽查方法:

1.被抽查的试点县(市)向抽查小组提供验收时的全部材料,不需要重新准备抽查材料。

2.抽查小组听取试点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3.抽查小组查看全县(市)企业执行标准普查登记台帐,台帐是否健全;查看10—15个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4.走访5—7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查看企业全部正式批量生产产品是否有合法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请部分企业座谈,抽查小组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并听取他们对标准化、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及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了解、熟悉情况。

5.考查试点县(市)在巩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六、提出抽查结论意见

1.抽查小组向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宣布抽查结论意见,并提出整改,加强意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要依照抽查小组的抽查结论意见督促县(市)整改提高;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规定,撤消“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县(市)”荣誉称号,并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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