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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70号公告

2003年06月26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慈溪杨梅(烛湖牌、游源牌、杜震牌)和余姚杨梅(鹤顶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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