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5号公告
2004年07月24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日本、韩国对进口鳗鱼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我国向日本、韩国出口活鳗养殖场进行了清理和重新登记注册,将重新注册过的125家出口活鳗注册养殖场名单向韩国和日本作了通报(详细名单请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网址www.aqsiq.gov.cn)。现就向日本、韩国出口活鳗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日本、韩国出口的活鳗鱼必须来自上述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养殖场,企业办理报检和检验检疫机构出证必须使用新的注册号,以便货物在日本和韩国通关。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鳗鱼养殖过程中的防疫、饲养等环节的监管,保证出口鳗鱼的卫生、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严禁从非注册活鳗养殖场组织货源以注册场名义出口,一经发现,将取消违规养殖场注册资格及其经营企业出口活鳗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日本、韩国对进口鳗鱼的要求,加强相关查验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日常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测及隔离期间的检测结果符合进口国家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日本、韩国出口的活鳗鱼必须来自上述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养殖场,企业办理报检和检验检疫机构出证必须使用新的注册号,以便货物在日本和韩国通关。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鳗鱼养殖过程中的防疫、饲养等环节的监管,保证出口鳗鱼的卫生、安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严禁从非注册活鳗养殖场组织货源以注册场名义出口,一经发现,将取消违规养殖场注册资格及其经营企业出口活鳗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日本、韩国对进口鳗鱼的要求,加强相关查验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日常疫情和药物残留监测及隔离期间的检测结果符合进口国家的动物健康和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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