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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22号公告

2005年05月0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2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批准使用吉林长白山人参原产地域产品专用
标志企业名单(第三批)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商 标 电 话( 0439)
1 吉林长白参隆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旗白山大街 15号 赵信连 灵光塔 8228636
2 吉林省长白山山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五道岔 丁立起 立 起 5235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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