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19号公告

2005年07月0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涉县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涉县核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涉县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北省涉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涉县核桃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涉政呈[2004]4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北省涉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绵核桃。

(二)栽培管理。

1.建园:土层厚度在1.5米以上,质地疏松,保水、透气性良好的土壤、沙壤土,pH值6.5至8.0。

2.栽培技术:在苗木落叶后至土壤封冻前,选用二级以上,且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的优质壮苗;树形以开心形为主,主干疏层形为辅;在干旱地区覆草。

(三)采收与果实处理。

1.采收:在核桃果实的青果皮由绿色变为黄绿色,而且约有1/4的青皮自然裂开时采收。

2.果实处理:采收后及时脱去青皮,果面及时用清水漂洗,晾晒使坚果含水量降到8%以下。

(四)质量特色。

1.感官特征:果实中等大,果顶平钝,基部圆滑,种仁饱满,壳皮较薄,黄褐色,无光泽,麻纹明显,但不深刻,缝合线微隆起,内隔壁不发达,取仁容易,风味浓香。壳厚1.5mm左右。

2.理化指标:含油量大于等于60%,含人体必须脂肪酸——亚油酸、亚麻酸77%以上。出仁率≥45%,空壳果≤2%,破损果≤0.1%,黑斑果≤0.3%。

三、专用标志使用

涉县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涉县核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