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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93号公告

2006年12月2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对遂昌竹炭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划定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遂政[2005]49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浙江省遂昌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 产地:浙江遂昌现辖行政区域及同属仙霞岭山系的龙泉、松阳、浦城、江山、衢州、龙游、武义等县具有相似生长条件、生长健壮的毛竹。

2. 种名:毛竹(Phyllostachys heterocycla cv. pubescens)

3. 竹龄:5年以上。

(二)备料。

将毛竹竹秆按一定规格加工成竹段,并按竹龄和部位分类堆放。

(三)筑窑。

1. 窑址选择:炭窑的建造处土壤坚实,地势较高,窑底高出四周地面,远离生活区。

2. 筑窑材料:炭窑的原料选用砖块(石块)、砂、红壤土、小石子等。

3. 窑体结构:按遂昌传统竹炭窑结构构造。

(四)烧制。

1. 装窑:备好的竹秆细端朝下,稍向内倾斜,装紧、装实。

2. 热解:热解温度100℃至500℃。

3. 精炼:精炼温度必须达到700℃以上。

4. 冷却、出炭:精炼后的竹炭,在窑中自然冷却至80℃以下出炭。

(五)存放。

冷却出窑的竹炭,根据出窑日期、窑体中位置、精炼度等分类堆放。

(六)质量特色。

1. 感观特色:

(1)筒炭:黑色,无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

(2)片炭:黑色,无裂缝,金属钢音,断面有金属光泽;

(3)颗粒炭:黑色,无杂质,直径在3至20㎜,分级均匀;

(4)粉炭:黑色,无杂质,直径在1㎜以下,分级均匀。

2. 理化指标:

(1)筒炭:密度≥0.82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2)片炭:密度≥0.85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3)颗粒炭:密度≥0.80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4)粉炭:密度≥0.80克/立方厘米,水分≤12.0%;灰分≤3.5%;挥发分≤15.0%;固定碳≥75.0%; pH值≥7.5。

三、专用标志使用

遂昌竹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浙江省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遂昌竹炭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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