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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5号公告

2006年09月14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批准境外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考核合格,现公告如下:

一、第一批从事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及人员名单

(一)机构名单。

1.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CHINA INSPECTION COMPANY LIMITED)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CCIC EUROPE B.V.)

3.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CCIC·JAPAN Co., Limited)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CCIC NORTH AMERICA INC.)

(二)人员名单。

1.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于开国、倪季红、梁伟文、陈 茔、黄展强、曾庆健、李炯烜、罗志辉、施 磊、陈伯祯、周 杰、麦志刚、霍兆强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

杨凯峰、张大志、张忠亮、饶 伟、沈泽训、刘振桥、贾宁春、顾金龙

3.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

高 峰、孙 炬、川野敏昭、日笠吉彦、桂幹治、村上文隆、森勝則、尾田裕一、平地稔、花井康夫、高木俊彦、金子昭民、河野豐、中田清、大束昌之、西崎哲、茂木达雄、青木薰、柳下寿雄、趙旭来、陈德浩、高雲植

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

赵时光、朱敏慧、张家明、金效先、耿长海、孙德华、陈岩、ANGELA HUIYING ZHAO、DOUGLAS LI、JUN WANG、SONNY KANG SAN、KA HO WONG、JAN FEI CHO、GARY WONG

二、经批准的境外检验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从事指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三、批准有效期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满要求续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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