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01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紫阳蓝黑板石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紫阳蓝黑板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议的函》(紫政函[2006]1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红椿镇、向阳镇、焕古镇、蒿坪镇、东木乡、燎原乡、苗河乡等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开采与加工。
要求矿体厚度不小于10m,夹石剔除厚度不大于0.5m,矿石夹石厚度比不小于4:1,剥采比不大于1:1,露天开采矿体覆盖层小于5m,且矿体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上;毛墩边长不小于0.25m,毛墩率不小于30%,成板率不小于8%,禁止使用爆破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二)质量特色。
1. 外观:呈蓝黑色,色泽均匀,无单向反光,岩性致密均一,劈理极发育,敲击呈钢音。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吸水率(%) ≤
0.40
体积密度(g/cm3) ≥
2.60
弯曲强度(Mpa) ≥
40
耐气候软化深度(mm) ≤
0.012(0.30)
干湿稳定性(含可氧化的黄铁矿结晶)
不允许有
注:软化深度指标0.012为浸酸前,0.30为浸酸后。
三、专用标志使用
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陕西省紫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紫阳蓝黑板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批准对紫阳蓝黑板石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紫阳蓝黑板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建议的函》(紫政函[2006]1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红椿镇、向阳镇、焕古镇、蒿坪镇、东木乡、燎原乡、苗河乡等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开采与加工。
要求矿体厚度不小于10m,夹石剔除厚度不大于0.5m,矿石夹石厚度比不小于4:1,剥采比不大于1:1,露天开采矿体覆盖层小于5m,且矿体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以上;毛墩边长不小于0.25m,毛墩率不小于30%,成板率不小于8%,禁止使用爆破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
(二)质量特色。
1. 外观:呈蓝黑色,色泽均匀,无单向反光,岩性致密均一,劈理极发育,敲击呈钢音。
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吸水率(%) ≤ |
0.40 |
体积密度(g/cm3) ≥ |
2.60 |
弯曲强度(Mpa) ≥ |
40 |
耐气候软化深度(mm) ≤ |
0.012(0.30) |
干湿稳定性(含可氧化的黄铁矿结晶) |
不允许有 |
注:软化深度指标0.012为浸酸前,0.30为浸酸后。 |
三、专用标志使用
紫阳蓝黑板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陕西省紫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紫阳蓝黑板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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