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2号公告
关于批准对无棣贝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无棣贝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棣政发〔2006〕6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无棣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 原料组成:贝壳砂、长石、石英、粘土等,主要特点及化学组成范围见下表:
原料名称
化 学 组 成 范 围
SiO2
AL2O3
CaO
MgO
K2O
Na2O
Fe2O3
TiO2
贝壳砂
≤0.5
≤0.5
≥54
≤0.2
≤0.1
≤0.1
≤0.1
----
长石
≤66
≥16
≤0.5
≤0.5
≥11
≥0.2
≤0.2
≤0.05
粘土
≤45
≥34
≤0.2
≤0.2
≤0.5
≤0.4
≤0.5
≤0.1
石英
≥99
≤0.5
≤0.1
≤0.1
----
----
≤0.2
----
2. 原料加工:原料经拣选、水洗、破碎、研磨、过筛、除铁、陈腐,制成坯泥、釉料。
(二)成型。
根据不同产品器型,可分别选用机械成型、手工成型、浇注成型、手工技艺成型等。机械成型主要是滚压成型,要求泥料水分为21%至24%,可塑性指标2.0以上。
(三)施釉。
根据产品不同器型,可分别选用浸釉、喷釉、涂釉等施釉方法。釉层均匀得当,釉层厚度0.1㎜至0.2㎜之间。
(四)烧成。
采用高温素烧、低温釉烧二次烧成工艺。素烧温度为1280℃至1300℃,釉烧温度为1150℃至1180℃。
(五)质量特色。
1. 外观品质特色:具有质地细腻、壁薄轻柔、釉面滋润、玲珑剔透等特点,与普通白瓷相比同体积产品重量轻30%以上、白度高、透明度好、机械强度高以及绿色环保、抗菌保健、活化水等品质特色。
2. 理化性能指标:白度≥85%、吸水率≤0.5%、铅溶出量≤0.50mg/l、镉溶出量≤0.01mg/l、热稳定性160→20±2℃热交换一次不裂。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无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无棣贝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无棣贝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给予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棣政发〔2006〕6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山东省无棣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1. 原料组成:贝壳砂、长石、石英、粘土等,主要特点及化学组成范围见下表:
原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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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学 组 成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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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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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2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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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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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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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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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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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2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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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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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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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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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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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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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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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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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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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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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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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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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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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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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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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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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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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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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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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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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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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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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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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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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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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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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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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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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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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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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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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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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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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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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料加工:原料经拣选、水洗、破碎、研磨、过筛、除铁、陈腐,制成坯泥、釉料。
(二)成型。
根据不同产品器型,可分别选用机械成型、手工成型、浇注成型、手工技艺成型等。机械成型主要是滚压成型,要求泥料水分为21%至24%,可塑性指标2.0以上。
(三)施釉。
根据产品不同器型,可分别选用浸釉、喷釉、涂釉等施釉方法。釉层均匀得当,釉层厚度0.1㎜至0.2㎜之间。
(四)烧成。
采用高温素烧、低温釉烧二次烧成工艺。素烧温度为1280℃至1300℃,釉烧温度为1150℃至1180℃。
(五)质量特色。
1. 外观品质特色:具有质地细腻、壁薄轻柔、釉面滋润、玲珑剔透等特点,与普通白瓷相比同体积产品重量轻30%以上、白度高、透明度好、机械强度高以及绿色环保、抗菌保健、活化水等品质特色。
2. 理化性能指标:白度≥85%、吸水率≤0.5%、铅溶出量≤0.50mg/l、镉溶出量≤0.01mg/l、热稳定性160→20±2℃热交换一次不裂。
3. 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专用标志使用
无棣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无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无棣贝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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