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15号公告

2011年08月0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受理纳帕河谷(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申请的公告

经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推荐,由美国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提出的纳帕河谷(葡萄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请,我局参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其申请,现发布受理公告,并将其申请的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推荐机构 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名称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界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与质量技术要求
美国联邦酒精烟草税务贸易局 纳帕河谷 (葡萄酒) Napa Valley 1.葡萄种植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纳帕县纳帕河谷“美国葡萄种植区”; 2.生产加工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1. 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4.25节《原产地名称》; 2. 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第27部第1至39章第9.23节《纳帕河谷》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911室

邮    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2293

传    真:(010)82262293

E-mail: aqsiqgi@aqsiq.gov.cn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