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57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7)分别更名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4)。
自2013年6月1日起,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5)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
二、自2013年6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7)分别更名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10)。
自2013年6月1日起,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11)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2)。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7和2009年第91号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1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24日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7)分别更名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4)。
自2013年6月1日起,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5)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
二、自2013年6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附件7)分别更名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10)。
自2013年6月1日起,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的,应出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见附件11)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2)。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7和2009年第91号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10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决定书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1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书
1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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