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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第3号通告

2015年12月03日 08:42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12/t20151202_455467.htm

2015年3号

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

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警示通告

近期,部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HS编码为:8403101000)的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该类产品在烟气排放、压力监测、部件密封性等安全和使用性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在使用中引发安全事故,危及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进口秩序,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对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时应要求经销商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复印件)”,以维护合法权益。

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的进口检验,完善监管措施。要认真核查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相应的型式试验/检验报告,报告签发机构应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相应的认可。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各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实验室做一致性检测。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家用型燃气热水炉,要严格依法处理。

本警示通告自发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质检总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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