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4号通告
2016年第14号
质检总局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
2016年以来,各地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多起进口机动车、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等进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案例。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现发布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具体如下:
一、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应切实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最终用户、消费者及公众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涉及进口机电产品大气污染的线索或者举报相关情况。
二、对检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海关及环保部门,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置相关资源,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相关产品加大检验监管力度,杜绝污染物排放超标产品进入我国,维护国门环境安全。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第14号
质检总局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
2016年以来,各地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多起进口机动车、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等进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案例。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现发布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具体如下:
一、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应切实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最终用户、消费者及公众可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涉及进口机电产品大气污染的线索或者举报相关情况。
二、对检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进口机电产品,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海关及环保部门,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置相关资源,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对相关产品加大检验监管力度,杜绝污染物排放超标产品进入我国,维护国门环境安全。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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