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6号公告
2016年第6号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拉沙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尼日利亚政府2016年1月8日宣布,尼日利亚已经有86人感染拉沙热,其中40人死亡。当前拉沙热在非洲区域的传播出现上升态势,疫情存在跨境传播风险。为防止拉沙热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如有发热、乏力、头痛、咽喉痛、胸痛、恶心、呕吐、腹泻、咳嗽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上述症状或体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仔细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样检测,同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对发现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及时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确诊为输入性拉沙热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三、来自尼日利亚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货物应当经过有效的灭鼠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尼日利亚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鼠类或可能被鼠类污染时,应当立即监督实施灭鼠、消毒处理。
四、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灭鼠措施,降低口岸鼠类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鼠类在口岸传播拉沙热等传染病。
五、前往尼日利亚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拉沙热的有关知识;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拉沙热病毒。
六、拉沙热是一种急性病毒性出血热,通过老鼠等啮齿动物的排泄物及患者的血液、体液进行传播,潜伏期为6到21天,主要症状为发烧、乏力、头痛、咽喉痛、胸痛、恶心、呕吐、腹泻、咳嗽等,致死率较高。目前没有拉沙热预防疫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后续发生拉沙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照本公告执行。
质检总局
2016年1月20日
2016年第6号
质检总局关于防止拉沙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尼日利亚政府2016年1月8日宣布,尼日利亚已经有86人感染拉沙热,其中40人死亡。当前拉沙热在非洲区域的传播出现上升态势,疫情存在跨境传播风险。为防止拉沙热疫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如有发热、乏力、头痛、咽喉痛、胸痛、恶心、呕吐、腹泻、咳嗽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尼日利亚的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上述症状或体征的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仔细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样检测,同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对发现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及时移交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确诊为输入性拉沙热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三、来自尼日利亚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货物应当经过有效的灭鼠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尼日利亚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对发现鼠类或可能被鼠类污染时,应当立即监督实施灭鼠、消毒处理。
四、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灭鼠措施,降低口岸鼠类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鼠类在口岸传播拉沙热等传染病。
五、前往尼日利亚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拉沙热的有关知识;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拉沙热病毒。
六、拉沙热是一种急性病毒性出血热,通过老鼠等啮齿动物的排泄物及患者的血液、体液进行传播,潜伏期为6到21天,主要症状为发烧、乏力、头痛、咽喉痛、胸痛、恶心、呕吐、腹泻、咳嗽等,致死率较高。目前没有拉沙热预防疫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后续发生拉沙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照本公告执行。
质检总局
2016年1月2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10-18)
- 第五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人选名单公示公告(2019-08-01)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匹可硫酸钠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9-07-08)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2019-07-08)
- 2019年第7号国家标准公告(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