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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114号公告

2017年01月03日 08:02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6/201701/t20170104_480088.htm

2016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核准134家企业使用和变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生产辉南大米、姜家店大米、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吉林长白山人参、延边大米、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宝清大米、宝清大白板南瓜籽、石台富硒茶、太平猴魁茶、黄山毛峰茶、黄山贡菊、五城茶干、霍山石斛、天华谷尖(南阳谷尖)、砀山酥梨、黄岗柳编、云门陈酿酒、龙窖腐乳、龙窖酱菜、新兴排米粉、罗定稻米、英德红茶、白蕉海鲈、凤凰单丛(枞)茶、西山茶、灵山荔枝、王家贡米、涪城麦冬、达州橄榄油、彭山葡萄、仪陇胭脂萝卜、梁河葫芦丝、普洱茶、牟定腐乳、漾濞核桃、蒲城酥梨、兰州百合、民勤羊肉等产品的11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生产芦台春酒、五常大米、庆安大米、凤凰单丛(枞)茶等产品的19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分别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或变更的申请,由有关省级质检机构审核,经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发布公告。自即日起核准其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由质检机构按规定对其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1. 115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2. 19家核准变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告114号附件1.xls

公告114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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