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93号公告

2017年11月01日 08:19 信息来源: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7/201710/t20171031_500772.htm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