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车用汽油等5种产品 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质检总局组织对车用汽油、柴油、水泥、钢管、有机热载体5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车用汽油、柴油为2014年度开展的第二次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151家企业生产的151批次产品和199家销售企业销售的204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336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94.6%,检出1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4%。按产品划分,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在10%以上的有1种,及有机热载体2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在10%以下的有4种,分别为水泥7.4%,车用汽油3.3%,钢管2%,柴油1.7%。
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重点地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车用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和加油站进行针对性抽查。二是突出集中产区。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对有机热载体的集中产区生产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和山东省的13家企业,占抽查企业总数的43.3%。三是突出非生产领域。结合产品实际,车用汽油、柴油和水泥产品均采取了在生产企业抽样和在销售企业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共在非生产领域抽查204批次产品,占抽查总批次的57.5%。
本次抽查共发现1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是:车用汽油硫含量、锰含量不合格,柴油硫含量不合格,水泥28天抗折强度、28天抗压强度、3天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不合格,钢管几何尺寸不合格,有机热载体酸值(以KOH计)、残炭、热稳定性(外观)、热稳定性(变质率)、热氧化安定性(沉渣)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车用汽油。共抽查了3个省(市)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批次产品和113家加油站销售的118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90号车用汽油、92号车用汽油、93号车用汽油、93号车用乙醇汽油、95号车用汽油、97号车用汽油、97号车用乙醇汽油。重点对产品的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铁含量、锰含量、密度、馏程、溶剂洗胶质含量、未洗胶质含量、诱导期、硫含量、铜片腐蚀、水溶性酸碱、机械杂质及水分含量、博士试验、氧含量、甲醇含量、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烯烃+芳烃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等2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4批次加油站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主要不合格项目为硫含量和锰含量。
(二)柴油。共抽查了3个省(市)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产品和58家加油站销售的58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0号车用柴油(京V)、0号车用柴油和0号普通柴油。重点对色度、硫含量、酸度、铜片腐蚀、水分、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10%蒸余物残炭、灰分、润滑性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1批次产品的硫含量不合格。
(三)水泥。共抽查了6个省(市)95家企业的95批次产品,其中抽查生产企业67批次,抽查销售企业28批次,抽查范围包括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重点对3天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28天抗折强度和28天抗压强度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7.4%,不合格产品全部在销售企业抽取。其中,有3批次产品3天抗折强度和3天抗压强度项目不合格,有4批次产品28天抗折强度项目不合格,有7批次产品28天抗压强度不合格。
(四)钢管。共抽查了14个省(市)50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焊接钢管和无缝钢管,本次抽查对钢管产品的外观、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弯曲试验、冲击试验、压扁试验、落锤撕裂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的问题是1批次产品几何尺寸不合格。
(五)有机热载体。共抽查了14个省(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L-QB300、L-QC310、L-QC320三类有机热载体,重点对产品的外观、自燃点、闪点(闭口)、闪点(开口)、硫含量、氯含量、酸值(以KOH计)、倾点、密度、馏程(初馏点)、馏程(2%)、残炭、40℃运动粘度、热氧化安定性(黏度增长)、热氧化安定性(酸值增加)、热氧化安定性(沉渣)、热稳定性(外观)和热稳定性(变质率)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6家企业生产的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本次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和山东省13家企业生产的13批次产品,检出2批次不合格产品。
三、跟踪抽查分析
本次抽查的5种产品中,钢管、有机热载体为近三年首次开展抽查,车用汽油和柴油近两年已连续4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并对上次抽查不合格的3家企业进行了跟踪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车用汽油的硫含量和锰含量、有机热载体的热稳定性(外观)和热稳定性(变质率)不合格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4年车用汽油等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2. 2014年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声称被假冒产品名单
质检总局
2015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质检总局组织对车用汽油、柴油、水泥、钢管、有机热载体5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车用汽油、柴油为2014年度开展的第二次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151家企业生产的151批次产品和199家销售企业销售的204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经检验,336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94.6%,检出1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5.4%。按产品划分,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在10%以上的有1种,及有机热载体20%;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在10%以下的有4种,分别为水泥7.4%,车用汽油3.3%,钢管2%,柴油1.7%。
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重点地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的车用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和加油站进行针对性抽查。二是突出集中产区。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对有机热载体的集中产区生产企业进行了重点抽查,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和山东省的13家企业,占抽查企业总数的43.3%。三是突出非生产领域。结合产品实际,车用汽油、柴油和水泥产品均采取了在生产企业抽样和在销售企业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共在非生产领域抽查204批次产品,占抽查总批次的57.5%。
本次抽查共发现1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主要质量问题是:车用汽油硫含量、锰含量不合格,柴油硫含量不合格,水泥28天抗折强度、28天抗压强度、3天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不合格,钢管几何尺寸不合格,有机热载体酸值(以KOH计)、残炭、热稳定性(外观)、热稳定性(变质率)、热氧化安定性(沉渣)不合格。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车用汽油。共抽查了3个省(市)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批次产品和113家加油站销售的118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90号车用汽油、92号车用汽油、93号车用汽油、93号车用乙醇汽油、95号车用汽油、97号车用汽油、97号车用乙醇汽油。重点对产品的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铅含量、铁含量、锰含量、密度、馏程、溶剂洗胶质含量、未洗胶质含量、诱导期、硫含量、铜片腐蚀、水溶性酸碱、机械杂质及水分含量、博士试验、氧含量、甲醇含量、苯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烯烃+芳烃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等2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4批次加油站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主要不合格项目为硫含量和锰含量。
(二)柴油。共抽查了3个省(市)2家企业生产的2批次产品和58家加油站销售的58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0号车用柴油(京V)、0号车用柴油和0号普通柴油。重点对色度、硫含量、酸度、铜片腐蚀、水分、机械杂质、运动粘度(20℃)、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十六烷值、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10%蒸余物残炭、灰分、润滑性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1批次产品的硫含量不合格。
(三)水泥。共抽查了6个省(市)95家企业的95批次产品,其中抽查生产企业67批次,抽查销售企业28批次,抽查范围包括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和硅酸盐水泥。重点对3天抗折强度、3天抗压强度、28天抗折强度和28天抗压强度等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7.4%,不合格产品全部在销售企业抽取。其中,有3批次产品3天抗折强度和3天抗压强度项目不合格,有4批次产品28天抗折强度项目不合格,有7批次产品28天抗压强度不合格。
(四)钢管。共抽查了14个省(市)50家企业生产的50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焊接钢管和无缝钢管,本次抽查对钢管产品的外观、几何尺寸、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弯曲试验、冲击试验、压扁试验、落锤撕裂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的问题是1批次产品几何尺寸不合格。
(五)有机热载体。共抽查了14个省(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产品,抽查范围包括L-QB300、L-QC310、L-QC320三类有机热载体,重点对产品的外观、自燃点、闪点(闭口)、闪点(开口)、硫含量、氯含量、酸值(以KOH计)、倾点、密度、馏程(初馏点)、馏程(2%)、残炭、40℃运动粘度、热氧化安定性(黏度增长)、热氧化安定性(酸值增加)、热氧化安定性(沉渣)、热稳定性(外观)和热稳定性(变质率)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6家企业生产的6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5%。本次重点抽查了集中产区江苏省和山东省13家企业生产的13批次产品,检出2批次不合格产品。
三、跟踪抽查分析
本次抽查的5种产品中,钢管、有机热载体为近三年首次开展抽查,车用汽油和柴油近两年已连续4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并对上次抽查不合格的3家企业进行了跟踪抽查,结果全部合格。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出的突出质量问题,如车用汽油的硫含量和锰含量、有机热载体的热稳定性(外观)和热稳定性(变质率)不合格等,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4年车用汽油等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2. 2014年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声称被假冒产品名单
质检总局
2015年3月31日
- 2024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等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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