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2017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7年,质检总局组织对空气净化器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抽查了12个省(市)74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检验了产品的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等3方面21个项目。经检验,有52家企业的57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71.3%。22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8.7%。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3.8%、27.0%、39.2%,产品抽查合格率分别为92.9%、85.7%、41.9%。
二、主要特点
一是加大抽查覆盖面。本次专项抽查为空气净化器第二次国家监督抽查,抽查企业数74家,超过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比2016年增加32.1%,抽查产品80批次,比2016年增加31.1%。另外,针对2016年专项抽查中小企业合格率较低的情况,2017年重点加大了中小企业的抽查力度。其中,中型企业抽查20家,占2017年抽查企业总数的27.0%,比2016年抽查中型企业数增加42.9%;小型企业抽查29家,占2017年抽查企业总数的39.2%,比2016年抽查小型企业数增加93.3%。
二是开展重点性能指标检测对比。为方便消费者选购,在抽查的同时开展对产品重点性能指标的检测和对比,对所有抽查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甲醛洁净空气量(CADR)、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颗粒物累积净化量(CCM)、噪声等6项核心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按照单项检测值分别进行排列,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选择。
三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本次专项抽查对2016年空气净化器专项抽查不合格的14家生产企业全部进行了跟踪,实际抽查到样品的有10家。经检验,其中6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4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
四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产业集聚区的产品,其中,广东省的产品抽查合格率为61.5%,低于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产品抽查合格率均超过80%,高于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江苏省的产品抽查合格率为72.7%,与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基本持平。
三、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专项抽查中,重点检验了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等3方面的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有害物质释放量、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甲醛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21个项目。
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涉及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3个方面,主要包括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甲醛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11个项目不合格。
一是电器安全项目不合格问题中,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有2批次不合格,结构有10批次不合格,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有3批次不合格。
二是性能项目不合格问题中,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有4批次不合格,甲醛洁净空气量有3批次不合格,颗粒物累积净化量有1批次不合格,颗粒物净化能效有2批次不合格,甲醛净化能效有1批次不合格,噪声有5批次不合格。
三是电磁兼容项目不合格问题中,连续骚扰电压有10批次不合格,连续骚扰功率有8批次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专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有关省局要逐一落实对这些企业的后续整改工作,提高监督抽查后处理的有效性。
(二)针对本次专项抽查中反映出的安全项目问题,例如结构、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检验项目,以及电磁兼容等突出质量问题,例如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有关省局要要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强化跟踪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三)针对本次专项抽查中作为集中产区的广东省出现的不合格较多的情况,广东省局要加大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针对集中产区开展质量整治和质量提升活动,促进集中产区的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四)针对中小企业抽查批次合格率不高的情况,相关省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质量帮扶行动,通过标准宣贯、技术帮扶、公共检测服务等帮扶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附件:1. 2017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
3.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
4.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甲醛洁净空气量(CADR)
5.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颗粒物净化能效
6.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甲醛净化能效
7.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颗粒物累积净化量(CCM)
8.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噪声
9. 消费指南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1:2017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7年,质检总局组织对空气净化器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专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抽查了12个省(市)74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检验了产品的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等3方面21个项目。经检验,有52家企业的57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71.3%。22家企业生产的2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8.7%。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本次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33.8%、27.0%、39.2%,产品抽查合格率分别为92.9%、85.7%、41.9%。
二、主要特点
一是加大抽查覆盖面。本次专项抽查为空气净化器第二次国家监督抽查,抽查企业数74家,超过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比2016年增加32.1%,抽查产品80批次,比2016年增加31.1%。另外,针对2016年专项抽查中小企业合格率较低的情况,2017年重点加大了中小企业的抽查力度。其中,中型企业抽查20家,占2017年抽查企业总数的27.0%,比2016年抽查中型企业数增加42.9%;小型企业抽查29家,占2017年抽查企业总数的39.2%,比2016年抽查小型企业数增加93.3%。
二是开展重点性能指标检测对比。为方便消费者选购,在抽查的同时开展对产品重点性能指标的检测和对比,对所有抽查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甲醛洁净空气量(CADR)、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颗粒物累积净化量(CCM)、噪声等6项核心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按照单项检测值分别进行排列,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选择。
三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本次专项抽查对2016年空气净化器专项抽查不合格的14家生产企业全部进行了跟踪,实际抽查到样品的有10家。经检验,其中6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合格,4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连续2年抽查不合格。
四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产业集聚区的产品,其中,广东省的产品抽查合格率为61.5%,低于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产品抽查合格率均超过80%,高于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江苏省的产品抽查合格率为72.7%,与本次抽查平均合格率基本持平。
三、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专项抽查中,重点检验了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等3方面的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有害物质释放量、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甲醛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21个项目。
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涉及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3个方面,主要包括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甲醛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累积净化量、颗粒物净化能效、甲醛净化能效、噪声、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11个项目不合格。
一是电器安全项目不合格问题中,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有2批次不合格,结构有10批次不合格,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有3批次不合格。
二是性能项目不合格问题中,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有4批次不合格,甲醛洁净空气量有3批次不合格,颗粒物累积净化量有1批次不合格,颗粒物净化能效有2批次不合格,甲醛净化能效有1批次不合格,噪声有5批次不合格。
三是电磁兼容项目不合格问题中,连续骚扰电压有10批次不合格,连续骚扰功率有8批次不合格。
四、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专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有关省局要逐一落实对这些企业的后续整改工作,提高监督抽查后处理的有效性。
(二)针对本次专项抽查中反映出的安全项目问题,例如结构、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检验项目,以及电磁兼容等突出质量问题,例如连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等,有关省局要要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强化跟踪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三)针对本次专项抽查中作为集中产区的广东省出现的不合格较多的情况,广东省局要加大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要针对集中产区开展质量整治和质量提升活动,促进集中产区的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四)针对中小企业抽查批次合格率不高的情况,相关省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质量帮扶行动,通过标准宣贯、技术帮扶、公共检测服务等帮扶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提升。
附件:1. 2017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2.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产品企业名单
3.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
4.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甲醛洁净空气量(CADR)
5.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颗粒物净化能效
6.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甲醛净化能效
7.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颗粒物累积净化量(CCM)
8. 2017年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数据统计表-噪声
9. 消费指南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14日
附件1:2017年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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