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川羚定喘胶囊丸”等假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川羚定喘胶囊丸”等6种假药。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破获了一起通过电话和信箱等形式制售“川羚定喘胶囊丸”等假药的违法案件。经查,该案件涉及的“川羚定喘胶囊丸”等6种假药所标示的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均系伪造。
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川羚定喘胶囊丸”,标签标示国家申请专利号:98106800.6,未标示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批号。
2.产品名称:“康复关节炎胶丸”,标签标示国家申请专利号:98106800.6,未标示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批号。
3. 产品名称:“风湿骨痛胶囊”,标示生产企业:“河南省新光制药厂”,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0562”,规格:400mg×100粒。
4. 产品名称:“秘特灵”,标示生产企业:“河南广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638”,规格:0.4g×100粒。
5. 产品名称:“喘必治胶囊”,标示生产企业:“鲁·龙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辽卫药制字2001DJ-129号”,规格:400mg×100粒。
6. 产品名称:“刘氏康复关节炎胶丸”,未标示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规格:390mg×100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辖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上述产品,立即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患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避免贻误诊治,危害身体健康。同时,提醒患者去正规有资质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公众如需查询药品是否经过批准注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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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川羚定喘胶囊丸”等6种假药。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公众,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破获了一起通过电话和信箱等形式制售“川羚定喘胶囊丸”等假药的违法案件。经查,该案件涉及的“川羚定喘胶囊丸”等6种假药所标示的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均系伪造。
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川羚定喘胶囊丸”,标签标示国家申请专利号:98106800.6,未标示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批号。
2.产品名称:“康复关节炎胶丸”,标签标示国家申请专利号:98106800.6,未标示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批号。
3. 产品名称:“风湿骨痛胶囊”,标示生产企业:“河南省新光制药厂”,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0562”,规格:400mg×100粒。
4. 产品名称:“秘特灵”,标示生产企业:“河南广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1022638”,规格:0.4g×100粒。
5. 产品名称:“喘必治胶囊”,标示生产企业:“鲁·龙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辽卫药制字2001DJ-129号”,规格:400mg×100粒。
6. 产品名称:“刘氏康复关节炎胶丸”,未标示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规格:390mg×100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辖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上述产品,立即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患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避免贻误诊治,危害身体健康。同时,提醒患者去正规有资质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公众如需查询药品是否经过批准注册,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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