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自查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7月3日向社会公布保健食品企业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自查情况。现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情况通告如下:
全国共排查203家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中在产企业129家,停产74家。初步查明,在产企业中,有12家企业购进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检查发现涉嫌不合格原料5.94吨,已使用2.28吨,销毁1.37吨,就地封存2.29吨。查出涉嫌不合格保健食品30.864吨,目前已召回产品10.4吨,销毁0.024吨,下架、封存20.44吨。
购进使用不合格原料的12家保健食品企业中,有4家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年第19号)和《关于使用违法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有关核查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2号)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排查时提交了原料自查报告。分别为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济南伟星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其余8家企业排查结果与自查结果一致,企业名单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自查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6号)中公布。
上述12家企业购进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涉及9家原料供应商。分别为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科麦迪森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泰阳制药有限公司、徐州恒凯银杏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嘉禾植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百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9家原料供应商须向当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2014年以来所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数量及销售去向,说明其提取物不合格的原因。所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健食品企业凡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生产了保健食品的,一律由当地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凡从生产销售过不合格原料的供应商购进原料的,要对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原料和已生产的产品逐批检验,7月24日前将原料及产品检验情况报告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情况进行抽检验证,并于8月10日前将企业自检、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监测情况及相应检验报告一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组织对保健食品企业购进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原料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企业自检合格而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于7月3日向社会公布保健食品企业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自查情况。现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情况通告如下:
全国共排查203家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中在产企业129家,停产74家。初步查明,在产企业中,有12家企业购进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检查发现涉嫌不合格原料5.94吨,已使用2.28吨,销毁1.37吨,就地封存2.29吨。查出涉嫌不合格保健食品30.864吨,目前已召回产品10.4吨,销毁0.024吨,下架、封存20.44吨。
购进使用不合格原料的12家保健食品企业中,有4家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年第19号)和《关于使用违法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有关核查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2号)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查情况,排查时提交了原料自查报告。分别为南京中科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龙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济南伟星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其余8家企业排查结果与自查结果一致,企业名单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企业自查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6号)中公布。
上述12家企业购进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涉及9家原料供应商。分别为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科麦迪森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泰阳制药有限公司、徐州恒凯银杏制品有限公司、陕西嘉禾植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宁波中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宣城百草药业有限公司。上述9家原料供应商须向当地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2014年以来所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数量及销售去向,说明其提取物不合格的原因。所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调查结果于7月2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健食品企业凡使用不合格银杏叶提取物原料生产了保健食品的,一律由当地监管部门监督销毁。凡从生产销售过不合格原料的供应商购进原料的,要对尚未投入生产使用的原料和已生产的产品逐批检验,7月24日前将原料及产品检验情况报告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情况进行抽检验证,并于8月10日前将企业自检、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监测情况及相应检验报告一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组织对保健食品企业购进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原料及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对企业自检合格而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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