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3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及肉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和糖果及可可制品等6类食品38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8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肉及肉制品13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1.5%;水果及其制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4%;饮料53批次,不合格样品 1批次,占1.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2.4%;蜂产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8%;糖果及可可制品103 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情况如下:
(一)重庆南坪万寿路8号倪月强销售的标称重庆草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腰柳肉(猪肉)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4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枣庄华宝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乌鸡)检出呋喃它酮代谢物,检出值为225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重庆盘溪农贸批发市场三层三通道88号小食品批发部(家明副食)销售的标称重庆御味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瓜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2.68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kg)高出9.7倍。
(四)京东商城杏花村星昶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山西星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糖精钠检出值为0.0707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五)天猫北域珍奇旗舰店销售的标称宁安市北域珍奇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六)长葛市长社路奥斯帆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卓宇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苑)味42°蜜(洋槐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8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黑龙江、山西、山东、河南、重庆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浙江、河南、重庆、青海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特别是对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从严惩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情况于 2016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的大型企业有28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糖果及可可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21日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及肉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和糖果及可可制品等6类食品38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8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现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肉及肉制品13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1.5%;水果及其制品29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3.4%;饮料53批次,不合格样品 1批次,占1.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2.4%;蜂产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8%;糖果及可可制品103 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情况如下:
(一)重庆南坪万寿路8号倪月强销售的标称重庆草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腰柳肉(猪肉)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4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枣庄华宝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乌鸡)检出呋喃它酮代谢物,检出值为225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重庆盘溪农贸批发市场三层三通道88号小食品批发部(家明副食)销售的标称重庆御味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瓜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2.68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kg)高出9.7倍。
(四)京东商城杏花村星昶专卖店销售的标称山西星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山楂复合汁饮料糖精钠检出值为0.0707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五)天猫北域珍奇旗舰店销售的标称宁安市北域珍奇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检出值为0.1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六)长葛市长社路奥斯帆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河南卓宇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苑)味42°蜜(洋槐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8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黑龙江、山西、山东、河南、重庆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北京、浙江、河南、重庆、青海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特别是对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将从严惩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情况于 2016年5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的大型企业有28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2.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饮料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7.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糖果及可可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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