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2018年7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装量。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木香顺气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廉江市华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羌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浸出物。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淋通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化性。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维U颠茄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金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拉氧头孢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药品
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或供货单位
生产
批号
药品
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依据
检验
结果
不符合规定
项目
检验机构
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
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
170414
10g:7.5mg
昌都市人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
不符合规定
[检查](装量),[含量测定](地塞米松)
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木香顺气丸
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
001802
每100丸重6克
陕西玉龙医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不符合规定
[性状]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030712
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汉中阳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
羌活
廉江市华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70501
/
广西河池金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不符合规定
[性状],[含量测定](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151201
恒博中西医诊所
[性状],[浸出物],[含量测定](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70801
湖北省大冶市国药有限公司
[含量测定](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80301
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羌活
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
1641700601
/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不符合规定
[含量测定](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170801
来宾市益泰药业有限公司
石淋通颗粒
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
170902
每袋装15克(相当于总药材15克)
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
不符合规定
[检查](溶化性)
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
维U颠茄铝胶囊
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20160801
/
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港口西路药店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六册
不符合规定
[含量测定](颠茄浸膏)
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
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702049
复方
湖北瓯越药业有限公司
小金胶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661
每粒装0.35克
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不符合规定
[检查](微生物限度)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注射用拉氧头孢钠
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
170702
按拉氧头孢(C20H20N6O9S)计:0.5g
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
不符合规定
[检查](有关物质)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018年7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装量。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木香顺气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廉江市华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羌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浸出物。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淋通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化性。
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维U颠茄铝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金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注射用拉氧头孢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药品 品名 |
标示生产企业 或供货单位 |
生产 批号 |
药品 规格 |
检品来源 |
检验依据 |
检验 结果 |
不符合规定 项目 |
检验机构 |
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 |
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 |
170414 |
10g:7.5mg |
昌都市人民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装量),[含量测定](地塞米松) |
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
木香顺气丸 |
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 |
001802 |
每100丸重6克 |
陕西玉龙医药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性状] |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 |
030712 |
贵州希尔康医药有限公司 |
|||||||
汉中阳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
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 |
||||||||
羌活 |
廉江市华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170501 |
/ |
广西河池金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性状],[含量测定](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
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
151201 |
恒博中西医诊所 |
[性状],[浸出物],[含量测定](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
|||||
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170801 |
湖北省大冶市国药有限公司 |
[含量测定](挥发油)、(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
|||||
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180301 |
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
羌活 |
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 |
1641700601 |
/ |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羌活醇和异欧前胡素) |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
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
170801 |
来宾市益泰药业有限公司 |
||||||
石淋通颗粒 |
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 |
170902 |
每袋装15克(相当于总药材15克) |
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 |
《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八册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溶化性) |
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 |
维U颠茄铝胶囊 |
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
20160801 |
/ |
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港口西路药店 |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六册 |
不符合规定 |
[含量测定](颠茄浸膏) |
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湖南药用辅料检验检测中心) |
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702049 |
复方 |
湖北瓯越药业有限公司 |
|||||
小金胶囊 |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70661 |
每粒装0.35克 |
黑龙江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微生物限度) |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
注射用拉氧头孢钠 |
浙江惠迪森药业有限公司 |
170702 |
按拉氧头孢(C20H20N6O9S)计:0.5g |
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 |
不符合规定 |
[检查](有关物质) |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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