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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通信器材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公示稿(2010年2月3日)

2010年02月03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hd315.gov.cn/xbwq/spzljcgs/201002/t20100203_338362.htm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在我市销售的通信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现将本次监测结果发布如下:

  1、移动电话

  在此次监测的移动电话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功率:发射机输出功率是反映移动电话通话信号和通话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输出功率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输出功率过大不仅耗电,而且干扰性强,影响他人的通话效果;而发射机输出功率不足,也会影响通话信号和通话效果。

  (2)静电放电抗扰度:依据有关标准要求,在加扰过程中,在通信时观察被测设备应能维持通信连接、无误操作、无用户可察觉的通信质量的降低。在待机状态观察被测设备是否有误发射现象。整个加扰过程结束后,观察被测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有无用户控制功能的丧失或存储数据的丢失。

  (3)突发脉冲功率/时间包络:突发脉冲功率/时间包络是反映移动电话发送信息的一个技术参数。此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会影响移动电话发送信息的质量,同时,还可能对其他移动电话通话造成干扰。

  2、手机电池

  在此次监测的手机电池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0.2C5A放电性能、1 C5A放电性能不合格。

  此两项试验是以放电时间来考核电池的标称容量是否与电池的实际容量相符,这个参数是考核电池质量好坏的一个主要指标,国家标准要求0.2C5A放电性能的放电时间应大于5小时、1C5A放电性能的放电时间应大于51min。本次监测发现有些制造厂商为了提高自己产品的卖点,将价格低廉的低容量电池的容量标高,严重地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充电器

  在此次监测的充电器商品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标记:依据相关标准要求,产品上应标有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或识别标记、额定电压或额定电压范围、额定频率或额定频率范围、额定电流、机型代号或型号标志、符号“回”等标记。主要问题为产品上未标注额定频率、型号、额定电流、符号“回”等信息。

  (2) 抗电强度:抗电强度是考核充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国家有关标准明确规定了一次电路与机身之间、一次电路与二次电路之间应能承受3000V交流电压60s,无击穿。如果消费者选用了这样的产品,有可能会发生触电,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北京市工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将根据不合格商品退出机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退出市场,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依法处理,净化首都消费环境,确保市民消费安全。消费者如购买了上述不合格商品,可以凭据购物凭证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附:通信产品不合格商品名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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