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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对流通领域手机电池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公示稿(2010年2月9日)

2010年02月09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hd315.gov.cn/xbwq/spzljcgs/201002/t20100209_338541.htm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北京市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在我市销售的手机电池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现将本次监测结果发布如下:

  在此次监测的手机电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标志:

  依据国家标准要求,产品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制电压、执行标准编号、正负极性、制造日期或批号、制造厂名、商标、警示说明等标志,此次监测中有个别商品标志不全,主要是无正负极性、充电限制电压、制造厂名、警示说明等。

  (2)0.2C5A放电性能:

  此项试验是以放电时间来考核电池的实际容量是否与电池的标称容量相符,这个参数是考核电池质量好坏的一个主要指标,国家标准要求0.2C5A放电性能的放电时间应大于5小时。

  (3)循环寿命:

  此项试验实际上是考核电池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充、放电的次数,它也就是消费者经常反映的有的电池使用才几个月,其待机时间就远不如新买的好用了。标准要求将电池以1C5A进行充放电循环,直至连续两次放电时间小于36min,则认为寿命终止,循环寿命应不低于300次。

  北京市工商局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将根据不合格商品退出机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退出市场,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依法处理,净化首都消费环境,确保市民消费安全。消费者如购买了上述不合格商品,可以凭据购物凭证向销售商要求退货。

  附:通信产品不合格商品名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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