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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第1号联合公告

2001年04月12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乳与乳制品除外)。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的上述物品或产品入境,一旦发现,即行销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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