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号联合公告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包括采用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口)和销售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
二、对于已进入我国的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最迟不得晚于 2002年4月20日,同时将召回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名称报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将自动列入此疫区名录。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包括采用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口)和销售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
二、对于已进入我国的含有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关企业应自行从市场上全部召回,最迟不得晚于 2002年4月20日,同时将召回的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及其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名称报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将自动列入此疫区名录。
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5年第37号联合公告(2016-01-0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2014年第…(2015-01-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第18号联合公告(2014-09-12)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8号联合公告(2014-07-0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2014年第67号联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