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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年02月28日 17:48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

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法〔2010〕6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为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总体要求。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法治质检为目标,以事关质检依法行政全局的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健全质检法规体系、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依法行政保障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检,不断提高质检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目标任务。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质检的目标:适应质检事业发展需要的质检法规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督问责的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

二、进一步提高全系统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检工作摆在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要将依法行政工作与全局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切实做到“部署工作时明确依法行政任务、检查工作时过问依法行政情况、指导工作时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全局工作的各个方面。

4、高度重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各级质检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着力培养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能力。要大力开展依法行政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至上意识和权责一致意识,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行使行政权力、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总结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优秀干部。

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等工作。对拟任职的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对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法制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对上述考察、测试、考试等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坚决贯彻执行。

6.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坚持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切实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全面落实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普法培训和讲座,及时组织有关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要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与公务员考核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相结合,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7.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建立和完善突发、紧急事件的决策程序制度。除突发、紧急事件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决策。

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生产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相关方面的意见。对通过公众参与方式收集到的合理意见,要积极予以吸收和采纳。

9.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方式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地方质检部门可以参照总局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做法,组织成立相关的专家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 

10.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认真研究法律适用、舆论炒作、财务管理、干部使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业务监督等方面可能引起的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前提,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在提请审议前,要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审议。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有关决策会议,报告审查决定,提供法律意见。

12.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本部门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经讨论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执行。

1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研究建立重大决策跟踪了解、评估完善的工作机制。对已发布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对于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健全质检法规体系,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14.科学规划立法项目。质检立法要体现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总局要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经济发展、推动节能减排、服务民生、强化技术保障以及规范工作程序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快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积极推动标准化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进程。地方质检部门要积极配合总局立法工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立法项目,积极参与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15.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质检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的工作机制,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总局规章草案要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扩大和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总局法律顾问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质检立法质量。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作中发挥主导、协调作用,加强对质检立法工作前瞻性、战略性研究。要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建立立法后评估标准和信息收集系统,完善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方法,努力探索质检立法“立、改、废”有机结合的新机制。

16.做好立法协调工作。总局和地方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制定的与质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做好立法协调工作。要积极构建与人大法律工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意见协商渠道,进一步加大意见反馈和协商工作力度。要建立质检立法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对于地方开展的与质检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及时上报总局,实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保证质检法制的统一。

17.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总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参照总局相关规章制定管理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制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除特殊情况外,要报请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否则,不得发布施行。各级质检部门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18.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每年要进行一次评估清理,评估及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的评估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地方质检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义务,并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对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执法权力、履行执法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使用法定执法文书,保证规范执法。要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保证公正执法。要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等执法模式,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保证文明执法。

20.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并完善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制度,推进质检综合执法。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基层质检部门实施。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网络等有效平台,促进本部门内部及外部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将本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1.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理依据、明确职责、定岗定责、检查考核、落实奖惩”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法定职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要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和下一级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按年度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比和人员奖惩重要依据。要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违法行政的责任。

2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统一组织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要大力加强执法纪律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3.规范系统内技术机构检验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技术机构的管理,将规范技术机构检验行为作为工作重点,牢固树立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技术机构要依法办事、依法检验、依法运营的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督,建立健全技术机构检验管理规范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强化技术机构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做到检验合法、程序规范、数据准确,促进技术机构的健康发展。

六、增强矛盾化解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4.健全质量安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大力倡导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要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对依法不属于调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告知其法定解决途径。对当事人通过信访方式反映的行政纠纷等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限要求向当事人反馈意见。要研究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努力将行政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25.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要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理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复议决定的公信力。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需要纠正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确认违法,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庇护。

26.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行政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立案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需要出庭应诉的,要指派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必要时,单位负责人要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法律素质高并有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要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重点培养。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保证行政争议的依法解决。

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7.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各级质检部门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加强各项工作程序的制度建设,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要在综合管理、业务工作、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着力解决职能交叉、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用程序规范各项工作,用程序提升工作效能,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28.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推进质检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质检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要依法确定应当公开、可以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事项,能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对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在时限内予以答复。要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加快政务大厅建设,规范办事服务窗口,建立审批服务流程图或示意图。要加快12365投诉举报指挥系统建设,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咨询。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2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八公开”制度和“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运作方式,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许可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要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工作进程,保证“金质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

30.健全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案卷评查、问卷调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全面掌握本部门和下级部门的整体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要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要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行政监督所反映的问题,要迅速组织研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31.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依法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监督中发现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直至本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加强法治质检领导,保障法治质检建设

32.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发现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33.加强人财物和制度保障。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检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工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依法理顺政企关系、政事关系,完善干部人事、财务管理、业务监管等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法治质检建设的全面推进。要在人财物等方面舍得投入,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经费保障、设备保障和后勤保障。

3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检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基层质检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也要单独设置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35.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舆论宣传。要精心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质量月”等普法宣传活动,使全社会支持法治质检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以各类生产企业、对外贸易企业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切实抓好“六五”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努力营造企业和社会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6.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落实,责任到人。从2011年开始,各级质检部门要以本意见为指导,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贯彻实施建设法治质检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具体方案。方案要具体,做到突出重点;措施要得力,做到逐项落实;目标要明确,做到责任到人。各级质检部门要把建设法治质检的具体工作方案纳入本部门主要工作安排之中,并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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