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理论研究

【案例探讨】挖掘机入境货物检疫证明生产序列号与实际不符案

2012年07月05日 15:29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5_224760.htm

案情介绍:民事官司的涉案货物是不是经Q口岸进口、经过Q检验检疫局检验的货物,成了没法下结论的一桩悬案。怎么回事?要从一起司法调查案件说起。

2010年8月27日,Q检验检疫局受理了某市A区人民法院关于报检号为******108006413项下的挖掘机入境货物检疫证明生产序列号与实际号码不符的司法调查。调查人要求Q检验检疫局协查该报检号项下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生产序列号是否有误,如有误,有误原因以及正确的生产序列号。

原告汪某自甲公司购买挖掘机,使用中经常坏,自己调查下来吓了一大跳,该挖掘机竟是一台二手货,是乙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后者从日本进口销售给前者,最后卖给了甲公司,为了讨个说法,汪某决定打官司。审理法官为了搞清这台机器的来路,到底是国产还是进口,到Q检验检疫局进行司法调查。

销售渠道中的各涉案商家,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一路追溯,发现该挖掘机确实是进口销售,但是该台挖掘机“入境货物检疫证明”中所载生产序列号与实物不符:单证显示DAC360K3N7SAW7118,实物是DAC360K3N8SAW7118,一个数字的差异,这是怎么回事?怎么解释?是笔误?还是两台车?

经核查,这个情况的出现是由于收货人丙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贸易单据时工作疏忽,将正确的生产序列号DAC360K3N8SAW7118错打为DAC360K3N7SAW7118,而Q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核对时,按照惯例核查编码末四位,未发现异常情况,于是单证上的序列号与实物不一致。这已经得到日本生产厂商的证明,该厂商从未生产过序列号为DAC360K3N7SAW7118的履带式挖掘机。

法律分析:依据Q局关于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应该对数量及外观检验的规定,检验人员在进口机电产品检验中应当核查“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所列相符”;由于相关信息缺乏照片直观说明,无法掌握现场检验时的货物信息,不利于案件的调查。

因此,由于申报错误导致的出证不准确,其实是未准确履行检验检疫某些环节的工作职责,证书是对申报单证负责?还是对实物负责?显然证书的内容应当与实物一致,也就是在审单和现场检验时应当做到基本的两项内容,一是单单相符,二个是货证相符。确保现场验货面对的是申报的货物,方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检验检疫。

案例启示:进口机动车的检验已经实现了对实物的拍照留存,何不对该类货物扩大范围呢?挖掘机像机动车一样,价值较高,且我国正处于基础建设任务较重的阶段,进口挖掘机的数量很多,引起的纠纷也较多,因此,建议对该类货物采取拍照留存措施。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