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进口成套设备“化整为零”逃避检验案
案情介绍:2010年5月,某市C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名称为焚烧炉用吸收管,属于非法检商品,报检后隔了一段时间,某市C有限公司向某市检验检疫局提出更改货物名称的申请,申请更改为成套设备,并出具通关单。事有蹊跷,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于是到生产现场验看,这才发现进口的这批货物焚烧炉用吸收管,其实是大型成套设备的一个部件,整个进口成套设备都是分拆成部件,以部件的货物名称来申报的。从HS编码上来看,组成部件焚烧炉用吸收管的确是非法检,但是成套设备却是法定检验货物,将成套设备的部件拆开分别申报,对成套设备化整为零,改变了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当实施强制性检验的属性,行为性质违法,某市局经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对某市C公司进口法定检验商品不如实报检和不检验的违法行为实施了20余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经了解,国家为了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条件的成套设备,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某市C公司之所以变更货物名称,还原为成套设备,其实是为了申请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这个行为是在某市C公司申请更改出具通关单,某市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后被发现的,不是被处罚人自我纠正的行为,而是检验检疫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批货物实际是成套设备的部件,按照部件本身的非法检性质申报,是对成套设备实施强制性检验的逃避,存在将成套设备分割剥离、化整为零以改变成套设备是法检商品属性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效果,性质违法。
案例警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具有比较优势,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是利用外资的形式之一,因此有关成套设备违法的发生几率仍然较高。有别于其他进出口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有明确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成套设备由于是一类商品,没有独立对应的HS编码,所以其法检属性较容易忽视。通过此案,有关企业应当注意成套设备的含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还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本案的货值较低,没有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如果涉案货值高,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避商品检验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即可由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案情介绍:2010年5月,某市C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名称为焚烧炉用吸收管,属于非法检商品,报检后隔了一段时间,某市C有限公司向某市检验检疫局提出更改货物名称的申请,申请更改为成套设备,并出具通关单。事有蹊跷,检验检疫执法人员于是到生产现场验看,这才发现进口的这批货物焚烧炉用吸收管,其实是大型成套设备的一个部件,整个进口成套设备都是分拆成部件,以部件的货物名称来申报的。从HS编码上来看,组成部件焚烧炉用吸收管的确是非法检,但是成套设备却是法定检验货物,将成套设备的部件拆开分别申报,对成套设备化整为零,改变了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当实施强制性检验的属性,行为性质违法,某市局经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对某市C公司进口法定检验商品不如实报检和不检验的违法行为实施了20余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经了解,国家为了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条件的成套设备,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某市C公司之所以变更货物名称,还原为成套设备,其实是为了申请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这个行为是在某市C公司申请更改出具通关单,某市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后被发现的,不是被处罚人自我纠正的行为,而是检验检疫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该批货物实际是成套设备的部件,按照部件本身的非法检性质申报,是对成套设备实施强制性检验的逃避,存在将成套设备分割剥离、化整为零以改变成套设备是法检商品属性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效果,性质违法。
案例警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具有比较优势,从国外引进成套设备是利用外资的形式之一,因此有关成套设备违法的发生几率仍然较高。有别于其他进出口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有明确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成套设备由于是一类商品,没有独立对应的HS编码,所以其法检属性较容易忽视。通过此案,有关企业应当注意成套设备的含义,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还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本案的货值较低,没有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如果涉案货值高,则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避商品检验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即可由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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