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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法律关系复杂情况下的实际责任人认定案

2012年07月05日 16:08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207/t20120705_224784.htm

案情介绍:2010年,某市S公司进口一批木制产品,监管条件为P/Q,某市S公司委托T公司办理;因T公司不具备报关报检资质,遂转委托某市X公司进行报关报检;X公司报检后将通关单、电子凭条等一起转给了T公司委托的车队司机,司机因不了解检验检疫业务,将未经检疫的货物擅自运递到S公司。某市局对责任人T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未经检疫擅自运递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市T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案件中涉及到S与T公司、T与X公司、S与车队之间的民事委托关系。但根据行政法原理,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涉案当事人认定为T公司。

对收货人S公司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与代理人T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T公司在代理进口中需要做哪些工作,比如报关、报检并联系验货等;二是尽可能地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免除责任的有力证据,目前口头委托很多,也是法律允许的委托形式,双方之间可以签署一段时间内的书面协议;三是避免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单位印章,以防相关单位不当利用。

对T公司而言,应当注意需要在委托的事项内恪尽职责地开展工作,如需再转委托其他单位从事被委托事项的,应当经S公司同意,有义务叮嘱车队司机进行验货,有责任询问X公司工作进展到哪一环节,是否完成检验检疫事务。

对X公司而言,首先要保证报检材料的真实性;其次应当向委托单位T公司充分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如X公司没有联系验货义务的要和T公司讲述检验检疫验货流程;再者,如需货主提供相关空白印章的要有书面证明。

对车队而言,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令予以运输。在车队司机与报检单位交接检验检疫单据后,要如实向委托人T公司反映取得的相关文书及其具体内容。

综上,外贸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做好业务交接记录。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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